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8号
投诉人: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816-817
被投诉人1: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501房
被投诉人2:广东省职业训练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组织的“ 2020年度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远程职业培训课程开发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0692-209C03340158)的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综合评分法的合法性待核实。2.根据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年度社保人数21人,获得77.6分的技术商务指标得分(满分80分)与常理不符。3.被投诉人1应当公开项目各供应商投标书评分与专家签字。4.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刚好以被投诉人预算金额等额的报价,高价中标本项目,疑点重重。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非竞争性谈判。投诉事项1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年度社保人数证据材料的截图显示有关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并在投诉书中提供的通过企查查查询的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为21人。本项目在2020年4月3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经查,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附有加盖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办业务专用章的2020年3月23日单位参保证明,所列的人数为48人。经核,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磋商小组存在评审与响应不一致的情形。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进一步提供了加盖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章1的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的单位缴费情况表,显示该单位2020年3月份、4月份的缴费人数分别为48人和44人。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被投诉人1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法定网站发布了“2020年度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远程职业培训课程开发项目(第二次)成交公告”,公开的有关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页列明“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32万元人民币(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经查,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为132万元,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9页《符合性审查表》序号8所列“报价价格是固定价且未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要求。此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评审方法列明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得分最低。经核,未发现本项目存在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经磋商小组评审,广州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排名第1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经查,未发现本项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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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