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12号
投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于2020年7月17日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智慧大应急(2019年)项目(特殊基础设施及配套业务运营服务)”(编号:440000-202004-314001-0024)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产品响应情况’项的得分条件”的结论,不符合事实情况。请求撤回被投诉人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中标结果调整公告》,恢复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结果;暂停采购人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成)的本次采购活动。
采购人答复称: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83、84页)第4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主要考虑:该项目为硬件类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类项目,产品参数特别重要,采购人对产品参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综合评定,确保投标文件的产品参数实质上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投标单位和产品厂商形式上对投标参数共同进行确认和保证。一是产品参数实质要件。所投产品和系统的指标包括参数和性能应当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才得分,不满足则逐项扣分,共计20项“▲”和20个“●”技术参数 。要求投标文件的每项技术参数证明文件能够证明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评分。二是产品参数证明文件形式要件。投标文件的每项技术参数的证明文件形式上要求同时加盖厂商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公章。三是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须同时满足。技术评审表要求第4项评审内容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分。
被投诉人答复称: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分标准加盖公章的理解符合招标文件的原意。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通常理解就是在文件页面上完整加盖厂家和投标人章,这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通常做法,也是原文应有之义。文件骑缝加盖公章,并不具有“加盖了公章”的效力,通常是基于表达文件的完整性,以证明有骑缝章的文件是完整的一套文件。特别指出的是,文件骑缝加盖的公章图像变形,并不完整清晰,其确认行为的有效性存有疑问。因此,评标委员会在处理项目质疑时,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技术评分标准“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的认定,是正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2.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分标准的理解符合招标文件的原意。该项评分标准明确指出,满足评审标准盖章要求的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的技术指标应答才可获得相应评分。投诉人的技术响应文件虽然不排除其投标响应实质上面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但由于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因而不能获得相应分数。另外,财政部国库司在2020年7月14日对留言编号9604-3541969关于投标文件使用骑缝章等盖章要求的问题答复中,答复意见明确表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3.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进行项目评审和协助处理质疑,评委对投诉人该项评分一致。被投诉人没收到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反映。4.本项目总概算为4299.09万元,第一中标候选人联通集成广东省分公司投标总报价4261.39万元,未超过本项目总概算。同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8号“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查明如下:
招标文件第83、84页技术评审表第4点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规定“1.投标人应对各项技术指标逐项应答,所投产品和系统带“▲”的指标,包括参数和性能,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0分,带“▲”的指标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若一项未提供,则未提供这项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全部视为负偏离。2.投标人应对各项技术指标逐项应答,所投产品和系统的带“●”指标技术指标,包括参数和性能,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带“●”指标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若一项未提供,则未提供这项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全部视为负偏离。”
经查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书口处加盖了骑缝章,但在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仅加盖了相应厂家投标专用章或者公章,缺少投诉人公章。该项目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均在页面加盖了厂家投标专用章或者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
另查明,被投诉人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因联通集成广东省分公司等3家投标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形成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智慧大应急(2019年)项目(特殊基础设施及配套业务运营服务)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函〉的会议纪要》。纪要显示,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4点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中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的评审标准,认为投诉人在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未加盖投诉人的公章,不满足上述要求,认定其技术参数响应无效,重新修正了投诉人该项评审得分。
本机关认为:对投诉人的响应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标准中的有关加盖公章的要求,重新认定投诉人的投标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另外,该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且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均未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中发现,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质疑时,未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而是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的有关评分标准,作出“南天公司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不满足招标文件上述要求,技术参数响应无效,有关技术参数质疑无须再做答复”的认定,并对原评审结果进行修正,重新按照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序,推荐联通集成广东省分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人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调整公告》,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联通集成广东省分公司为中标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只有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形,才能适用该条款规定。但本项目中标结果的改变是由供应商质疑以外的事项所造成,因此,采购人和被投诉人以上述法规条款为依据,作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程序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鉴于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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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