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各委员:
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审议通过,现将《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职责,进一步全面规范行业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业党委是省委“两新”工委归口管理、省财政厅党组领导和管理下的行业党组织,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和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的指导,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行业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行业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行业党委发挥行业党建推动指导作用,保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章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两新”工委和省财政厅党组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党建工作规划,指导和推动行业党建工作。
(三)促进行业党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组织行业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执业机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五)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行业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指导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团结凝聚党外人士和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政治认同,汇聚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的正能量。领导行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七)研究解决行业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及其秘书处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行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行业党委委员分工
(一)书记(肖红梅同志):负责党委全面工作。
(二)专职副书记(胡建斌同志):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三)委员:1.穆慧姝同志负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做好全省行业宣传、对外联络工作;2.陈桓考同志负责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做好全省行业宣传、对外联络工作;3.钟凯同志负责指导行业党员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4.袁英红同志负责指导行业党的宣传、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行业妇女工作;5.麦炳志同志负责指导行业党风、行风建设及推动行业发展相关工作;6.姚文强同志负责指导行业统战工作,联系有关社会阶层并组织开展联谊工作;7.莫希然同志负责指导行业文化建设,指导行业工会、青年等群团工作。
第七条行业党委下设办公室,承担、办理行业党委的日常工作事务。省注协、省评协分工落实两个行业的党建工作。
第八条 行业党委重要工作事项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日常工作事项文件由专职副书记签发。
第九条 行业党委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党委书记每年分别向上级行业党委、省委“两新”工委述职;行业党委每年向省财政厅党组至少汇报工作一次,遇到重要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行业党委实行行业党委会、行业党委扩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行业党委会
(一)行业党委会参加人员为行业党委委员,由行业党委书记或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委委员对自己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提交行业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可交行业党委办公室综合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议题。
(二)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委会第一议题。每一次党委会一般至少安排一个议题专题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
(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非行业党委委员的班子成员,可以列席行业党委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行业党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全国行业党委、省委“两新”工委和省财政厅党组有关工作要求;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各市行业党组织或者执业机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行业党建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党建工作规划、工作计划等;
4.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工作和行业监督执纪有关的重要措施;
5.行业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人事定向把关等重要事项,以及推动行业党建保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事项;
6.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行业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行业党委扩大会议
行业党委会可扩大到地级以上市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和执业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党员常务理事、理事等,本着节俭、高效、便利的原则,可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行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四条 凡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行业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行业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行业党委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资料会前应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行业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行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行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十八条 行业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在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应当先将相关情况向行业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九条 行业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应到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召开行业党委会议时,党委办公室有关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如实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材料。未布置传达的任务和工作事项,不得对外泄漏;会议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布实施前,不得外传和扩散。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会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各党委委员要依法依规及时全面落实党委会决策,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会决策贯彻落实。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业党委成立理论学习组(以下简称学习组),把学习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抓行业党建工作职责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学习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常设重点议题,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十六条 学习组主要由行业党委委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行业党委对学习组学习负主体责任,每年年初明确当年学习内容、学习重点、学习方向、组织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习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行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省委“两新”工委和省财政厅党组有关工作要求。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习形式
(一)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中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组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集体学习研讨前,一般应当提前将学习内容、方式、要求送每位成员;每位成员要提前根据学习内容准备发言提纲。
(二)个人自学。学习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鼓励学习组成员互相推荐优秀书目或学习资料。
(三)专题调研。学习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和落实联系指导制度结合起来,深入行业基层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结合工作开展一次专题调研。
学习组应当结合行业党建工作和改革发展实际,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时效性。学习组成员应当充分利用学习强国APP、网络学习平台开展自学,积极参加各种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二十九条 学习管理
(一)学习计划。学习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由党委办公室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经行业党委审定后施行。根据党和国家新的重大部署,适时对学习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作出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计划。
(二)考勤管理。学习组成员要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研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主持人请假,并以适当方式补学。
(三)档案管理。建立学习组学习档案,内容包括每次集体学习的考勤记录、学习材料、会议记录和纪要等。
第五章 调研督导制度
第三十条 行业党委建立调研督导制度。行业党委每年联系各地市行业党组织、执业机构党组织及行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调研督导人由党委委员担任,负责推动全国行业党委、省委“两新”工委、省财政厅党组的部署要求和省行业党委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督促指导行业重点改革和重点工作,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推动解决问题,扎实推进行业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联系地市行业党组织
(一)党委委员每年每人负责督导若干地市行业党组织,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关制度机制,结合党建工作统计、调研、督导等日常工作监督其履职。
(二)每年组织市级行业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
(三)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督促每个市级行业党组织指定1名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系工作协调、信息报送等日常事务。联络员定期报送工作情况,重要请示、报告、信息随时报送。
第三十三条 联系执业机构党组织
(一)担任省委“两新”工委成员的领导和行业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其他委员每年要确定联系一定数量的执业机构党组织,指导推动联系点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确定执业机构联系点时,要兼顾选择影响力大、党员多、基础好的和基础薄弱、工作落后的执业机构党组织,名单要印发各党委委员和全省行业基层党组织。实行名单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
第三十四条 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一)党委委员要协调所联系的地市行业党组织,共同做好与行业各级代表委员的日常沟通联络和支持服务参政议政等工作。
(二)省级以上代表委员由省行业党委委员直接联系,市级及以下代表委员由省行业党委委员协调相关市行业党组织共同联系。
(三)党委委员要主动协调与各级代表委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听取代表委员对行业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为代表委员参政议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党委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座谈交流、实地调研、上门服务、约谈提醒和电话沟通等方式开展调研督导工作。联系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行业党委反馈意见。
第三十六条 开展调研督导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做好档案管理,将每次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形成工作情况和报告提交党委办公室汇总。
第三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及时整理各党委委员调研报告,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及时做好宣传推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行业党委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