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2号
当事人:广东联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51605G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阳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号之****(A****-****)****房自编号****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1.未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出具不实报告。你所对广州市烨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设立验资项目出具的验资报告(粤联验字〔2019〕第163号),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审验程序严重不足。
经延伸核查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取证,银行未收到你所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对账单显示两名个人股东的投入注册资金均在2019年05月21日投入的当天已经全部转出,验资账户的余额为0.00元,其中股东张贵岭分三笔投入2925万元、股东李菲菲分两笔转入1575万元,被审验单位当天分4笔转出至股东张贵岭账户3575万元、1笔转出至股东李菲菲账户925万元,投资款已于当天全部转出至两名股东个人账户。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联审字〔2020〕第409号)
①短期贷款占资产总额的92.86%,未实施账龄分析,未对贷款客户进行函证,直接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坏账准备计算表未见计算依据,未检查发放贷款的五级分类是否合理准确。
②贷款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为373.58万元,本期转回55.43万元,期末余额为318.1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49%,而本期“管理费用明细表”列示“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发生额为144.56万元,审计人员未关注差异原因,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③当年对股东分红300万元,审计人员未获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支持性文件。
④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1,979.77万元。审计人员未获取贷款台账,未复核当期利息收入计算是否正确,其中2019年10月的利息收入为-150.90万元,未见审计人员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⑤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239.53万元,未对所得税费用实施分析测算。
⑥被审计单位为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审计报告中披露财务报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规定。
(2)广州掌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粤联专审字〔2020〕第070号)、2017年-2019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粤联专审字〔2020〕第069号)
①未对内部控制实施测试程序。
②有获取科技人员名单,但未获取研发人员专业、职称、学历、所属部门、劳动合同等相关记录。
③人员人工费用按工时比例在研发项目间分配,未获取工时记录。
④2018年、2019年直接投入辅助账显示均为当年12月发生,注明为“其他费用”,未抽查凭证,未关注其合理性。
⑤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载明的研发费用均为0,与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数据不符,注册会计师未进一步关注。经延伸核查,检查组对其中2017年8月9.43万元、2017年11月4.72万元做研发测试卡,均未能提供相关分配依据。
⑥未获取高新收入辅助账,未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
(3)广州昂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粤联专审字〔2020〕)第057号)、2017年-2019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粤联专审字〔2020〕第056号)
①未了解申报企业多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分析费用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并作记录。
②未获取研究开发人员统计表和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未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未抽查劳动合同和学历证明、未获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
③未获取企业研究开发主要情况表,未获取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表、知识产权明细表、项目中期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未获取申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工时统计表,研发用固定资产清单。
④未关注其各研发项目之间分摊金额是否正确及合理。
(4)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变更验资报告(粤联验字〔2017〕第388号)
①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获得银行询证函回函(有留底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未见银行回函),审验程序严重不足。
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关联方往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③未获取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5)广州尚云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变更验资报告(粤联验字〔2019〕第47号)
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询证函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审验程序严重不足。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财务核算不规范
(1)记账凭证与附件不符。如:2019年1月记15号记账凭证付工资,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6.86元,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6,689.93元,但所附工资表代扣个人所得税为6.86元。
(2)记账凭证无附件。如:2019年1月记13号凭证收取冯刚往来款5.00万元,无相关附件。
2.无凭证虚列费用。管理费用中2019年列支咨询费中无发票金额约49.60万元,2020年1-6月列支咨询费中无发票金额约72.88万元。
3.费用支出无审批手续。你所的全部费用支出均无负责人审批。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4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四)项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九)项有关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零柒佰捌拾柒元整(¥90,787元);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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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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