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16号
投诉人:广州景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02号1102房
法定代表人:彭艳超
被投诉人1: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3号
被投诉人2: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保利中科广场A座7楼
投诉人就“2022年广东省自然资源执法智能监测预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DZGJL-CGZB-202201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包1的招标文件设置问题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23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招标文件第47页“信息技术标准及信息安全能力 ( 5.0分) ”载明:“1.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云计算),每提供一份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无法提供得0分; 2.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服务等级证书的得1分,否则得0分”。根据本项目特点,即使未取得上述证书,也能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需求。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却要求投标人获得三级或以上证书,属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47页“行业荣誉 (3.0分)”载明:“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获得国家级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1项得2分; 2.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1项得1分”。根据本项目特点,即使未取得上述证书,也能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需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奖证书属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投诉人请求:请本机关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被投诉人1(采购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一,一是本项目仅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云计算)作为择优条款,不属于准入条款,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严重违法情形,设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符合,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有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具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以下简称ITSS证书)的投标人,可以更好推动本项目开展,实现持续优化,ITSS认证由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组织研究制定,用于全面规范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指导实施标准化的信息技术服务。ITSS认证包含咨询设计、运行维护、数据中心、云服务和智能运维等五大业务领域。申请单位根据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选取不同业务领域申报不同级别认证。本项目实施内容包括21年试点县的运行维护服务与22年新试点县服务建设内容,在2022年将接入广东省政务云,通过广东省政务外网支撑省、市、县、镇四级执法监督部门应用。采购人在本项目评分项设置中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选取运行维护服务与云计算两项业务领域作为ITSS证书的评分条款。三是ITSS证书作为我国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重要规范标准,目前已有超过5000家企业通过了ITSS三级以上认证,且有多个同类项目将ITSS证书设置为加分项。四是本项目招投标中不论主体或行为均不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采购人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使用细则主体要求,且本项目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规定的工作要求内开展的市场行为,并非制定政策措施,故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论主体或行为不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投诉事项二,一是相关条款不存在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严重违法情形。相关条款并未对行政区域或行业进行限制,该条款不属于资格条款而是择优条款,且未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与省级科学技术奖分别设置最高分限制,未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供应商如提供省级奖项亦可获得同等分数。二是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或省、市各级行政部门设立的重大科技奖项,主要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本项目作为十四五自然资源执法监测专项中“视频监控”综合职能监管服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智能视频监控与人工智能预警分析技术在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实际应用进行技术探索与试点,与传统视频监控服务项目相比增加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业务数据的深度融合,对项目创新型提出了较高要求。能获得科技进步奖项的企业一般更具备科技创新能力,与本项目的需要更加适配,因此该条款不存在已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严重违法情形。三是较多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奖项,2018-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共公布了国家科技进步奖400余项,其中2018年有137项,属计算机或测绘类的有16项;2019年有146项,属计算机或测绘类的有15项;2020年有121项,属计算机或测绘类的有23项。该奖项作为重要评分条款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此外,本项目是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后筛选得分最高者,并非仅针对是否获得科技进步奖项进行评价,供应商可通过其他评选项目获取得分进行公平竞争。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一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云计算)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分条件,与本项目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严重违法情形。本项目采购人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适用细则主体要求,且本项目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规定的工作要求内开展的市场行为,并非制定政策措施,故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论主体或行为不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二是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置与本项目服务质量有关,作为加分条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不存在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严重违法情形。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包1预算金额为308万元,采购人为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22年7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8月18日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8月5日投诉人就采购包1招标文件设置问题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8月10日和8月11日答复质疑,8月2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目前本项目暂未签订、履行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1.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47页“信息技术标准及信息安全能力”评审项要求:“1.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云计算),每提供一份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无法提供得0分; 2.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等级证书的得1分,否则得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得0分。”
2.本项目采购需求。招标文件第7页载明:“★参考2021年建设经验,结合省级政务信息化管理要求,采取设备租赁的形式,做好2022年新增试点县智能视频监控预警能力建设工作,同时保证五华试点县稳定运行。每个试点县租赁包括且不限于50路监控摄像头、1套无人机高空自动巡检平台、高点(铁塔/基站)租赁、通信网络租赁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开展勘察施工以及系统集成工作。
第10页载明:“……(4)★根据2021年广东省自然资源执法智能监测预警技术服务项目,继续保证五华县网络支持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VPN专线链路及4G/5G无线网络传输至试点县数据中心,通过专线汇聚视频资源数据,实现视频监测实时数据流畅无卡顿,试点县数据中心与省级政务网对接,支持省级总视频并发调用数不少于30路,提供政务网安全边界保护措施。(5)★根据2021年广东省自然资源执法智能监测预警技术服务项目,继续保证五华县安全保障服务的正常运行,须保证满足试点县二级等保要求;提供包括物理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 、计算环境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中心等五个方面的安全服务”。
第12页1.5智能分析预警服务规定:“为2022年试点县提供智能分析预警服务,包括分析预警服务、告警研判服务、视频图斑地块信息叠加服务、电子围栏服务、拍照取证服务、案件查处整改跟踪服务”“在获取图像信息后,通过智能分析算法类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征要素进行预警分析”。
第16页1.1.1(3)规定:“……(3)运维人员:负责运行环境安全维护,保障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及时反馈与解决运行中的存在问题等”。
3.其他调查情况。“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官网显示:ITSS(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tandard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指导下,由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组织研究制定的一套体系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它全面规范了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被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的信息技术服务。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1.招标文件规定。
“行业荣誉”评审项要求:“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获得国家级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1项得2分; 2.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1项得1分; 注:本项总分最高得3分。投标人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其他调查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三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第四节相关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国家安全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方面,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进步奖等7个类别,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招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一是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分析,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自然资源执法智能监测预警系统,需租赁监控摄像头、无人机高空自动巡检平台、高点(铁塔/基站)和通信网络租赁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对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二是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了该项目需结合省级政务信息化管理要求,且对监测预警系统的维护、操作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以上,业务领域为云计算)”设置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第五十五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三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本项目为采购人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非行政机关等单位制定政策文件或措施,并不适用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上述相关证书的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前端设备租赁服务”“铁塔租赁服务”“试点县技术服务”等内容,对供应商技术水平、运维能力等有一定要求,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属于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或应用,被投诉人无法合理说明本项目实际需要与该评分项相适应;而且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国家安全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不同类别,该评分项并未指明具体要求类别,无法反映与本项目实施的相关性,因此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为评分项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属实,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现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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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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