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表彰对象名单的公示
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做好“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奖”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25〕43号)要求,经单位推荐,并报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省财政厅拟推荐省财政厅行政处作为“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表彰对象。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事求是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当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2日至7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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