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排2018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18〕230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18〕50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要求,现就2018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调整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对粤财农〔2018〕20号文下达的2018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调整中涉及到追加资金的,相应追加相关市县2018年度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3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金支出”额度;涉及到退回资金的,相应追减相关市县2018年度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3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金支出”额度。相关资金通过2018年度批复决算资金清算收回,并在当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请有关市在收文后尽快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并将资金转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三、此项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如有安排给乡镇和村级的资金,确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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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
